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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作者:myjianzhu发布日期:2022-07-20 评论收藏 0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组成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计取

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的计取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其他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按《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95号)计取。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

工程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工作内容及

包含范围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011707016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

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自费检测费用、交通和时间占用。

仿古建筑工程

021007013

通用安装工程

031302016

市政工程

041109016

园林绿化工程

050405016

构筑物工程

0703060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081311012




附件2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计费基础

费率(%)

一般

计税

简易

计税

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0.45

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0.30

市政工程

0.30

仿古建筑工程

0.45

园林绿化工程

0.45

修缮工程

0.5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0.15

大型土石方工程

0.20

注: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标准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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